山西大地新亚科技有限公司45%股权转让
发布日期:2023-07-13 11:10
项目编号 | G32023SX1000024 |
---|---|
项目名称 | 山西大地新亚科技有限公司45%股权转让 |
转让方名称 | 山西大地控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山西大地环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转让比例 | 45% |
挂牌价格 | 793.88万元(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工作日 |
挂牌日期 | 2023-07-14 00:00:00.0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继续聘用要求:受让方承诺受让产权交易标的后,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现有劳动合同。 2、截至评估基准日,存在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不一致问题,具体缴付情况如下: 山西大地控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918.37万元,出资比例为45%,实缴出资额为630.73万元,实缴出资时间为2022.11.16,章程约定出资截止日为2041.12.31,未缴出资额287.64万元。未实缴部分由最终受让方承接补足剩余出资额的责任。 3、截至评估基准日,由于存在股东未缴出资额,评估在测算大地新亚公司45%股权价值时计算公式如下: 山西大地新亚科技有限公司45%股权评估价值=(所有者权益评估值+股东未缴出资额)×45%-山西大地控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缴未缴出资额。 4、大地新亚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共计18项。其中,1项为全资子公司大地新亚(北京)技术有限公司;1项为拥有控制权持股51%的广东天擎遥感科技有限公司;1项为不纳入合并报表,持股30%的新亚优华(青岛)海洋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基准日存续,期后已完成注销;剩余15项属于非正常经营,被评估单位承诺未建账,并出具说明。非正常经营15项于基准日后已注销,明细可详见本项目附件。 5、其余特别事项说明明细部分可查阅本项目相关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及项目附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等。 2.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披露要求交纳项目保证金至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账户。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签署成交确认文件并交纳产权交易服务费,后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账户。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在扣除转受双方应向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交纳的产权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同时,转让方有权不予办理股权转让相关工商变更手续:(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2)在竞价活动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3)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产权交易服务费的;(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6)未按公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的;(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4、受让方受让产权交易标的后,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标的企业与原股东山西大地控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担,偿还原股东。 5、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如需报名请线下联系项目经理获取报名材料进行报名(请勿通过“我有意向”线上报名),意向受让方线下递交产权受让申请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全面了解产权交易标的,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及产权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不以不了解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原因终止项目成交工作的推进,否则同意转让方在扣除转受让双方应向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交纳的产权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6、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大地”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7、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仅就转让方提供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8、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所有。 |
其他披露事项 | nul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