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 公正 规范 透明

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06 16:12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发展改革委           

2018年6月6日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备案号:晋ICP备 2021014607 号 网站标识码 1400000094

晋公网安备:14010502050588 号


投诉举报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