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拆除的广告牌
发布日期:2024-04-16 15:50
项目编号 | JZCQJY202406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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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未拆除的广告牌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灵石县财政局 |
标的名称 | 未拆除的广告牌 |
交易机构名称 | 晋中市产权交易中心 |
价款形式 | 金额 |
挂牌价格 | 0.145万元(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5工作日 |
挂牌日期 | 2024-04-17 |
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一、本次处置的标的为灵石县城市管理局位于108国道汾桥口大型公益广告牌,甲方基本要求看以下附件。 二、本项目报名须办理CA数字证书,在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http://jyzt.sxzwfw.gov.cn)进行注册,主体库注册完成后办理CA数字证书,凭借CA数字证书在晋中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录报名。报名方式见本平台首页-服务制度-产权交易-晋中市产权交易中心网络竞价系统注册及报名操作指南。 三、办理CA数字证书请咨询: 山西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网址:https://cert.sxca.com.cn/,联系电话:400-6530-200 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http://www.bjcasx.cn/,联系电话:400-0351-858。 四、本标的项目保证金不计利息,以汇入我中心指定账户经晋中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确认的时间为准。 五、本标的转让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 六、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间应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实地踏勘以便全面了解,并严格遵守标的所在地现场踏勘有关规定;意向受让方在晋中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报名参加本标的竞买,视为已对转让标的资产完成现场踏勘,了解与认可标的现状。 七、受让方需尽快完成标的的清运工作。本标的需受让方自行拆除,受让方负责将拆除所造成的所有建筑垃圾全部清运出场地,拆除过程中所有机械和工人等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受让方要做到文明施工,爱护拆除区的一草一木,不得对标的以外的财物造成损坏。如意外造成损坏的,受让方要积极修复;无法修复的,要适当赔偿。如因施工确实需要暂时拆除某些部分,须同委托方协商,并在工程完工后恢复原状。 九、意向受让方在参与网络竞价会遇到网络异常或无法出价时,请在限时竞价周期内及时联系晋中市产权交易中心,如未在限时竞价周期内联系晋中市产权交易中心,所产生的后果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十一、受让方须在网络竞价后三个工作日内到晋中市产权交易中心签署《成交确认书》并缴纳全部成交价款及交易费(交易费按总成交价款4%计);逾期将每日按成交价1%收取滞纳金。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等方面瑕疵为由要求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晋中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将其交纳的保证金予以扣除,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十二、现场踏勘联系人如下,请工作时间联系: 联系人:邹先生(13097633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