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执行中药饮片及中药配方颗粒省际联盟 集采中选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25 09:33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直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根据《三明采购联盟省际中药(材)采购联盟中药饮片联合采购文件(ZY-YP2022-1)》《中药配方颗粒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SD-YPDL2023-1)》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执行中药饮片及中药配方颗粒省际联盟集采中选结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集采产品范围及协议采购量
由山东省医保局牵头组织的三明采购联盟中药饮片集采及中药配方颗粒集采中选产品(详见附件)。
中选产品的协议采购量根据医疗机构报量及联盟相关采购文件要求确定,具体由省药械集中采购中心根据相关数据核定。
二、执行时间及采购周期
(一)2024年5月1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执行以上中选结果。其中,中药饮片集采采购周期为1年(2024年5月10日至2025年5月9日),已在“山东互联网中药(材)交易中心平台”(以下简称“山东平台”)签订三方购销协议的,采购周期以上述时间为准;中药配方颗粒集采采购周期为2年。
(二)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由省药械采购中心组织签订采购协议。续签采购协议时,原则上不少于上年的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中选产品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中选产品挂网及签订采购协议
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要及时组织中药配方颗粒中选产品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挂网,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组织中选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及医疗机构完成带量采购“三方购销协议”签订。
中药饮片集采中选产品在“山东平台”挂网,医疗机构、供货企业通过“山东平台”签订“三方购销协议”,并进行网上采购。对医疗机构已报量或已在“山东平台”签订购销协议,但被联盟取消中选资格企业的产品,由医疗机构自行选择采购,保障临床医疗需求,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选择按联盟集采中选价格供应的产品。
四、落实带量采购相关政策措施
中选生产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质量管理,及时足量组织生产,自主选择配送企业,所选配送企业的配送能力及供应范围必须覆盖统筹区内所有参加集采的医疗机构,并按照“平台”规定的时间节点按时完成采购协议的签订。医疗机构应优先选择采购使用质优价宜的集采产品,并按相关规定及时结算集采产品货款,确保集采中选产品在本院的临床使用。
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集中带量采购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对中选产品采购供应、配备使用及产品质量等工作的管理,确保集采中选结果落地见效,有效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附件: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