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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版)

发布日期:2021-01-05 12:55

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
编号项目类别项目内容规模标准及范围交易平台层级行政监管部门备注
A工程类
A01房屋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其他建筑工程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2019年3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执行市级及市级分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A0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道路工程、供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供热工程、环卫工程、污水处理工程、垃圾处理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其他市政公用工程
A03公路工程公路工程项目(含PPP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招标代理、试验检测、咨询服务以及养护工程等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晋交建管发〔2017〕379号)等执行省级、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省建高速公路新(改)建工程建设项目进入省级平台,其他公路工程项目自行选择进入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平台
A04水利工程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提、饮)水、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水资源开发与保护、河道与滩涂治理等工程项目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执行省级、市级及市级分支水利部门
A05农业工程农田建设工程、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其他农业工程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晋农建发〔2020〕6号)等执行省级、市级及市级分支农村农业部门
A06工业和信息化工程技改项目、其他工业和信息化工程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执行省级、市级及市级分支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A07土地整理开发工程土地整治工程、其他土地整理开发工程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执行省级、市级及市级分支自然资源部门
A08林业工程造林工程、草原保护工程、其他林业工程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执行省级、市级及市级分支林业和草原部门
A09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等国际招标投标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文件执行国家级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A10其他工程其他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B采购类
B01政府采购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的,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或自行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省级、市级及市级分支财政部门
B02药械采购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全部省级医保部门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体外诊断试剂采购
B03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全省疾控部门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全部省级卫生健康部门
C自然资源类
C01土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原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令)等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情形除外市级、市级分支自然资源部门
国有土地租赁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等执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的情形除外
C02矿业权非油气采矿权出让全部省级、市级及市级分支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审批权限由各级组织实施
非油气探矿权出让全部省级自然资源部门
煤炭矿业权转让
煤层气探矿权出让
C03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调剂全部省级自然资源部门
C04林权交易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林业和草原部门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D产权资产类
D01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企业产权转让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国资﹝2016﹞64号)等文件执行省级、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增资
企业资产转让
D02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股权的转让,实物资产的处置;其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处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关于修订〈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资﹝2017﹞44号)等执行省级、市级及市级分支财政部门
D03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授权投资主体转让所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所持国有资产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等执行省级、市级及市级分支财政部门
D04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纪委监委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按照《关于发布〈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86]财预字第228号)、《关于黑恶势力犯罪资产上缴省级国库有关问题的通知》(晋高法﹝2019﹞62号)等执行省级、市级及市级分支财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D05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按照《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57号)等执行市级、市级分支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组成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
“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使用权流转
D06无形资产交易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全部省级、市级及市级分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E环境权类
E01排污权交易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

生态环境部门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氮氧化物排污权交易
氨氮排污权交易
化学需氧量排污权交易
烟尘排污权交易
工业粉尘排污权交易
E02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

生态环境部门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E03用能权交易用能权交易

能源部门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F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类
F01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基础设施类项目按照《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9〕1098号)等执行省级、市级及市级分支发展改革部门
公共服务类项目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号)等执行财政部门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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